只有在中央編辦、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才能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;此類競賽實行清單管理制度,每年申請、審核并動態調整一次;競賽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。教育部日前印發《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(試行)》
試行辦法要求,從嚴控制、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,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。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(主辦方)應為在中央編辦、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,必須具有法人資格。
每年3月,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、單位、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;每年4月,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辦的競賽活動進行論證或調查,提出初核意見;每年5月初,受托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,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,對同意舉辦的在教育部官網公布。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,期間一般舉辦1次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、各中小學校、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“全國”“國家”“大中華”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,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。
競賽應堅持公益性,不得以營利為目的,做到“零收費”;舉辦競賽過程中也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,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、書籍、商品等。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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